
阿联酋已经建立了健全的企业税法,针对居民和非居民(包括拥有常设机构的企业)的外国来源收入征税。
为了防止双重征税,实施了参与豁免和外国常设机构豁免等机制。然而,在外国来源收入仍需纳税的情况下,公司税法允许使用外国税收抵免。这些抵免使应税人员能够在相同收入上用阿联酋公司税抵消外国管辖区的税收,从而提供减免并确保公平的税收做法。
外国税收抵免适用于在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支付的与阿联酋公司税性质相似的税收。对于类似的性质,它必须是征收和应付给外国政府,由外国税法强制执行,并适用于利润或净收入。在确定外国税收抵免的合格外国税收时,必须考虑适用的双重征税协定。这一抵免适用于根据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支付”的税款,包括汇出的和应计的金额。
外国税收抵免的计算涉及确定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支付的税款与有关外国来源收入的阿联酋公司税之间的较低金额。鉴于阿联酋公司税是按净额计算的,因此抵免额是根据外国来源净收入扣除与经济有关的支出后计算的。值得注意的是,外国税收抵免不适用于免税收入,例如参与免税下的外国股息,以及阿联酋应纳税人员根据阿联酋公司税法处于亏损状态时。
一个关键的限制是,外国税收抵免不能超过对相关外国收入应缴纳的公司税。因此,当外国来源的收入不应缴纳公司税时,不允许外国税收抵免。这一限制也适用于小企业减免、营业额低于100万迪拉姆的自然人以及免征企业税的合格自由区人士。
Prateek Tosniwal, MI Capital Services合伙人
外国税收抵免可以减轻公司在特定纳税期间的纳税义务。然而,阿联酋和外国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时间不匹配可能会发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采用了一种对称的方法,在根据阿联酋公司税法将外国来源收入纳入应税收入的纳税期间给予抵免。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没有双重征税协议的情况下,信贷也是允许的,但如果有的话,其条款将取代与企业税法的任何不一致之处。
外国税收抵免不能结转到未来的纳税期间或结转回较早的纳税期间,如果未使用将导致没收。此外,抵免额是按收入计算的,防止用其他外国来源收入抵消超额抵免额。
总之,阿联酋的企业税法通过参与豁免、外国常设机构豁免和必要的外国税收抵免等机制,为处理外国来源收入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框架。有效利用这些条款对于从事跨境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至关重要,可以确保合规,降低双重征税风险。
作者是合伙人- MIC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