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爱的PAO,
我的同居伴侣有在2019年的某个时候,他以我的名义买了一块地,但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他的名下。当我的伴侣去年去世时,他的兄弟威胁我说他会让婚姻无效因为根据他的说法,这是无效的。我想知道所说的是否属实国家是无效的。
克里斯蒂
亲爱的克里斯蒂,
请注意,第209号行政命令第87条,又称“菲律宾家庭法”,规定:
“艺术》87。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无偿赠与或给予均属无效,但配偶在家庭欢乐时相互赠送的中等礼品除外。这项禁令也适用于没有有效婚姻的夫妻共同生活的人。”(重点提供)
在Maria B. Ching诉Joseph C. Goyangko, Jr.等人一案(GR 165879, 2006年11月10日,Ponente:大法官Conchita Carpio-Morales)中,最高法院裁定:
“禁止配偶之间买卖财产的规定甚至适用于普通法上的关系。因此,本院在Calimlim-Canullas诉Hon. fortune等案中作出裁决:
“在第二个问题上,我们发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它违背了道德和公共政策。这桩买卖是一位丈夫在抛弃了自己的家庭,离开了妻子和孩子生活的夫妻之家,离开了他们赖以为生的地方后,为妻妾所做的买卖。这次出售破坏了家庭的稳定,而家庭是公共政策所珍视和保护的一种基本社会制度。
“《民法典》第1409条特别规定:其原因、目的或目的与法律、道德、良好习惯、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相抵触的合同,从一开始即无效且不存在。
“第1352条还规定:‘无理由或有非法理由的合同不产生任何效力。违反法律、道德、良好习惯、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行为是非法的。
“此外,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法律明确禁止配偶相互出售财产。同样,婚姻期间配偶之间的捐赠也是被禁止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在婚姻期间允许配偶之间的转移或运输,那将破坏夫妻伙伴关系制度,这是民法的基本政策。它还旨在防止配偶一方对另一方施加不当影响,并保护作为家庭法基石的婚姻制度。这些禁令适用于没有婚姻利益的夫妻,否则,“那些有罪的人的状况会比那些合法结合的人好”。这些规定是由公共利益决定的,其标准必须强加于当事人的意志之上。xxx
"由于契约是由高阳哥为他的普通法妻子,也就是本案的呈请人所作的,所以是无效的"(有强调和下划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大法院的有关判决,配偶之间在婚姻期间的捐赠,除了在某一场合可能赠送的中等价值的礼物外,是明确禁止的。大法院解释说,这种禁止是为了保护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同样,这项禁令也适用于作为夫妻生活在一起的夫妇,即使没有婚姻的好处。考虑到财产是你已故的同居伴侣捐赠给你的,这样的捐赠是无效的,因为这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的应用。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