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REMBAN:高等法院驳回了控方的上诉,并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决定,即无罪释放一名与毒品有关的警察督察。
法官鲁哈尼·伊斯梅尔(Rohani Ismail)表示,她认为没有理由干扰地方法院释放44岁的罗斯林·萨姆(Roslan Sam)的裁决。
“在仔细阅读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后,法院特此驳回控方的上诉。
她于周四(10月8日)表示:“现维持裁判官于去年11月6日作出的决定。”
鲁哈尼法官表示,她对下级法院的判决结果感到满意,判决无罪释放了罗斯兰。
Roslan隶属于Negri Sembilan总部特别处,他被控持有和使用毒品,即氯胺酮、安非他明(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亚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摇头丸)。
据称,该罪行于2020年9月27日凌晨3点在Seremban地区警察总部的麻醉品办公室发生。
他是根据《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被控,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和不超过5,000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去年11月6日,法官Mohd Firdaus Saleh裁定,控方未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
Mohd Firdaus在判决书中表示,法庭在审查了案件的事实、证物、被告和辩方证人的证词,以及重新审查控方证人的证词后,做出了这一决定。
Haresh Mahadevan和Ramzani Idris代表被告,而Nik Nur 'Aqilah Syarfa Nik Zaidi代表控方出庭。
哈雷什在法庭外会见时表示,辩方在提交的材料中设法证明,这名警官不知道在娱乐场所进行情报工作时,提供给他和其他客人的饮料中含有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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