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教育工作者都应该知道的五个法律技巧
2025-05-29 19:07

每个教育工作者都应该知道的五个法律技巧

  

  第一:法律未明令或默示禁止的行为均可进行,但违反道德、习俗和公共秩序的行为除外。

  教育充满了公众的兴趣。无论教育是在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提供的,国家都有兴趣在其警察权力或促进人民普遍福利的权力和义务下监督其运作。然而,与其他受国家监管的行业或企业不同,教育受到我国宪法规定的特定监管类型的合理监督和监管。根据我们宪法的制定者和许多最高法院案件的回应,对教育机构的合理监督和管理不包括管理、命令、否决、禁止或支配的权利。它构成了监督权。它包括政府检查但不干预的权力。它不能等同于国家控制。要做到合理,规定不能武断、反复无常、不公平。在Lupangco诉上诉法院一案中,法院认为,如果证明它们与授权签发它们的目的没有合理关系,那么它们必须被视为无效。在“孙诉圣托马斯大学”案中,大法院澄清说,宪法只允许国家对教育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不是剥夺他们的权利。

  第二,学术判断超越司法审查。

  正如在马尼拉雅典耀大学诉卡普龙法官案中所述,教育机构和法人实体天生就有权利制定自己的政策,包括学术政策和其他政策,不受外部控制或压力的阻碍。只有当有明显的任意性时,法院才会干涉学校的学术判断。法院根本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用自己的判决来代替正规教育机构的判决。如果法院这样做,可以想象,他们每年会被成千上万被拒绝入学的人的入学申请淹没,接下来,成千上万不及格和被退学的人也会向法院请愿,要求对他们的成绩进行司法审查。

  第三,教育是一种契约。

  当一名学生在一所学校注册时,一份合同立即建立起来。师生关系是相互的。因此,它具有附属于并固有于所有此类合同的后果,它产生了双边或互惠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承诺为学生提供足够的教育,使他们能够接受高等教育或从事职业。另一方面,学生同意遵守学校的学术要求,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教育学生的义务意味着学生有相应的义务学习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然,一所学习机构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公平的机会来完成他们所追求的课程。然而,当学生未能保持所要求的学术标准时,他将丧失其合同权利。

  第四,法律将学校管理者视为未成年学生的特殊家长。

  父母养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是“自然的”,而且是“首要的”。限定词“初级”意味着父母在抚养子女方面比国家有更高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在1925年皮尔斯诉姐妹会(Pierce v. Society of Sisters)一案中的判决指出,“儿童不仅仅是国家的创造物”,这一判决成为父母养育子女权利的标志。国家只是对学生的父母起着支持的作用。在一天结束的时候,这是父母的自由裁量权,选择学校,选择教养方式。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也享有同样的抚养子女的权利,他们在法律上被视为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特殊父母,而未成年被监护人则处于学校的监督、指导或监护之下。

  第五,保障高等学校学术自由。

  在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案中,法兰克福法官的同意意见中有影响力的语言将学术自由描述为“大学的业务”,为投机、实验和创造提供有利的氛围,在这种氛围中,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占主导地位:大学基于学术理由自行决定谁可以教书的权利;B)可以教什么;C)如何教授;d)谁可能被录取学习。在加西亚诉教职工录取委员会一案中,虽然学院和大学的运作权力来自州政府,但最高法院表示,它们不应被视为公用事业。私立教育机构不仅仅是由国家授权运作的,它们不同于商业公用事业,后者的存在和运作权利取决于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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