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相称性”原则启发的制裁。
这是税收改革立法法令草案所载的定义,该草案仍然是临时的,它改写了1997年12月18日立法法令所设想的、自1998年4月起生效的制度。
这项法令将在明天的部长会议议程上。
在新的规定中,对任何在证明该违法行为或该行为不可辩驳的判决生效后三年内再次犯下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的人,预计制裁将增加一倍。如果有情况表明所犯的违反行为与所适用的制裁之间的不相称,则将制裁减少至多为设想数额的四分之一。如果发生特别严重的违反情况,设想的固定、比例或可变数额的制裁可增加至多一半。
纳税人按照财政管理部门的指示,发出通知、裁定或咨询,“在通知发布后60天内提供补充申报并缴纳应缴税款”的,不受处罚,“前提是该违法行为取决于税法适用范围和范围不确定的客观条件”。
安莎社看到的立法法令草案预见到了这一点,该草案将改写制裁制度,并将于明天提交部长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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