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过去的几年里,马来西亚企业不得不熟悉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考虑的税收方面。
这支持从传统的税收职能,主要集中在收入和间接税合规和规划,到更广泛和更具战略性的事项的转变。
在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税收话题中,讨论最多的发展之一是马来西亚是否(或者可能是何时)引入碳税和/或排放交易计划(ETS)。
作为对欧盟(EU)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的政策回应,该机制将于2026年起全面生效,其概念如下:
>如果碳税的设计和实施符合欧盟的要求,那么马来西亚对欧盟范围内产品征收的碳税可以抵消CBAM。
这意味着进口商支付的CBAM碳价被马来西亚已经支付的任何碳价减去,因此总碳价等于欧盟生产商支付的碳价。
因此,从政策角度来看,马来西亚引入碳税将意味着该国有效地“赚取”CBAM产生的部分碳价格收入。
虽然这是有道理的,但开发和实施被证明是相当困难的:
>设计一个符合欧盟要求的碳税/碳排放交易体系,以抵消碳碳交易税的征收,这一点至关重要。
如果当地制度与欧盟的要求不一致,就不允许抵免,这可能导致双重征税,从而增加受影响企业的成本。
欧盟CBAM最初涵盖六种产品(包括钢铁和铝),人们普遍预计未来几年将扩大覆盖范围,包括大多数产品。
其他司法管辖区,如澳大利亚,也在考虑推出自己的与《中欧商事协议》相当的制度。
面临的挑战是设计一个规模适当的碳税制度(即,不仅针对某些部门或产品),但最终不会给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SMEs)带来过重的负担。
从碳税/碳排放交易体系中获得的收入应重新用于有效减少碳排放。
一个有效的制度应该以减排为目标,而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税收手段。
如果比率过低,企业可能没有采取减排措施的有意义的动力,如果比率过高,则成为企业的负担。
碳定价机制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排放数据的可用性和可靠性。
根据碳定价制度的范围和覆盖范围,特别是如果涉及中小企业的交易,需要向受影响的企业提供援助,以加强其系统和程序,以整理和监测其排放,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碳定价。
碳定价工具只是气候政策制定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采取全面而广泛的措施,以确保马来西亚走上实现其气候雄心的轨道。
例如,泰国最近发布了《气候变化法案》,立法草案包括对某些产品征收拟议的碳税(实质上是对消费税进行调整以减少影响)和拟议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印尼也引入了碳税立法。然而,它的实施已被推迟到一个未确定的日期。
由于当地没有碳税或相关出口的碳价格,预计受欧盟CBAM影响的马来西亚企业将探索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来减少碳排放并获得竞争优势。
它们还可以开拓要求可能不那么严格的新市场。
然而,鉴于越来越多的司法管辖区预计将引入类似CBAM的措施,这将不是一个长期的解决方案。
鉴于企业面临的上述挑战,希望政府(和税务局或IRB)可以提供一些缓解,或至少在税收待遇方面提供确定性,包括:
2024年预算还提议,对与esg相关的支出(直到2027年评估年度)的某些支出每年进行(有限)税收减免,最高可达50,000令吉,包括加强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税务公司治理框架和转让定价文件等。
希望内部审计委员会将提供明确的指导或确认,与可持续性努力有关的某些费用实际上将被视为完全和完全发生在收入生产过程中的费用,因此根据一般税收扣除规定可以扣除,并澄清与自愿碳市场活动有关的税收处理。
Sharon Yong是Ernst & Young税务顾问有限公司的合伙人。这里表达的观点是作者自己的。
×











